本想給兒子裝修一套房子做婚房,不料房子裝修超出了工期475天,等到“花兒也謝了”的婆婆將裝修公司告上仲裁法庭索賠。記者昨悉,經(jīng)武漢仲裁會仲裁,婆婆獲賠償5萬元。
家住漢陽的孫婆婆于2011年購買了江岸區(qū)花橋某小區(qū)房屋一套。交房后,孫婆婆找了家裝修公司裝修,約定施工時間是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工期為60天,合同價款7萬元。孫婆婆打算房子裝修完后作為兒子的婚房。
因裝修公司延誤施工,加上裝修質(zhì)量不過關(guān),導(dǎo)致孫婆婆的房屋不斷返工、重修,直到今年9月10日方才完成整個施工。
房屋竣工后,孫婆婆并沒有露出喜悅的笑容,本打算在2012年5月20日裝修完成后做兒子的婚房,正因為這件事,兒子和兒媳還在外面租房子住,兒子一直責(zé)怪孫婆婆不應(yīng)該找這家裝修公司,孫婆婆越想心里越是不快,于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將裝修公司告上了武漢仲裁委員會,要求裝修公司承擔(dān)合同規(guī)定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共10萬元。
在武漢仲裁委員會的調(diào)解下,裝修公司一次性向?qū)O婆婆支付5萬元的賠償金。
為什么這起官司是武漢仲裁會仲裁而不是交由法院起訴,昨天,孫婆婆的代理律師湖北今天律師事務(wù)所張付堅說,每個合同都可以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仲裁,一旦約定了仲裁或者指定的管轄法院,那么就必須到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去起訴。(作者 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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