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者為省錢逃稅,在中介忽悠下簽“陰陽合同”,而買房者卻利用這一心理,房子過戶后拒不承認,抵賴少付18萬。昨日,廣東省工商局發(fā)布購房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陰陽合同”風險多,觸犯法律也易引起糾紛。
廣州市民劉先生將一套97平方米的房子通過中介掛牌出售,掛牌價88萬元。不到一個星期,中介就聯(lián)系好了買家。辦理過戶手續(xù)前,中介突然提出,可以不走二手房資金監(jiān)管程序,在合同中把交易價改成5000元/平方米左右,房款50萬元,剩下的38萬元房款完成過戶時再支付,這樣能省下好幾萬的稅費。為了打消他的顧慮,買方也提出,“避稅”房款可以先付給劉先生20萬元,完成過戶再付剩下的18萬元。劉先生同意了,并口頭約定過戶當天支付剩下的18萬房款。
但令劉先生沒想到的是,過戶手續(xù)完成后,買方卻以“剩余房款為20萬元而不是38萬元”為由拒絕支付。雙方的糾紛經(jīng)房管局多次調(diào)解均沒有結(jié)果,其產(chǎn)生原因就是“陰陽合同”。
據(jù)悉,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房屋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jù)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房價的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
工商部門提醒,“陰陽合同”或許能為二手房交易雙方“省下”一些稅費,但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權(quán)益,也無法保障自身的權(quán)益,極易導致合同糾紛,更隨時面臨著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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