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周莊山水文園精裝修房屋不合格,房主張女士拒絕收房,并將開發(fā)商山水文園凱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修復,并賠償損失。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裝修未達到相應標準,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張女士在上訴時認為,2007年10月10日,其與山水文園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中約定,開發(fā)商于2008年7月30日前向張女士交付所購房屋。后在辦理涉案房屋交接過程中,張女士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多處大理石開裂以及其他裝修問題,未實際收房,同時要求被告進行修復。因對被告的修復一直不滿意,張女士最終訴至法院,要求進行修復并達到入住的標準,賠償損失42萬余元。
而山水文園開發(fā)公司則表示,同意對有問題的大理石進行修復,但不同意賠償損失。其認為,張女士沒有入住房屋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交付的房屋已經達到了合同約定的標準。
據(jù)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在該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中心對涉案房屋室內大理石的質量問題及存在質量問題大理石的工程量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粘結和修補后影響裝飾效果的部分大理石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
最終,北京朝陽法院認為,被告未按照國家標準對涉案房屋大理石進行修復的行為已構成違約,F(xiàn)原告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大理石進行修復,符合合同約定,對此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在因修復房屋給原告帶來損失的情況下,被告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未對存在問題的大理石及時進行修復的確影響了原告對該房屋的實際使用,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應予支持。故判決對涉案房屋存在問題的大理石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進行修復,并賠償張女士166010.21元。
